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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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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
- 第 3 條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之補助。 二、職務再設計與就業…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
- 第 5 條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
- 第 6 條雇主依第四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費…
- 第 7 條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檢附下列文件、資…
- 第 8 條雇主應依第五條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
- 第 9 條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 第 10 條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
第 三 章 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
- 第 11 條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
- 第 12 條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
- 第 13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
- 第 14 條主管機關受理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補助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
- 第 15 條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第 16 條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
第 四 章 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
- 第 17 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調整內容及其他方…
- 第 18 條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
- 第 19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動前條世代合作項目著有績效之雇主,得公開表揚,頒發獎座(牌)及獎…
第 五 章 繼續僱用之補助
- 第 20 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
- 第 21 條符合前條所定雇主,應於每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檢附下列文件、…
- 第 22 條繼續僱用之補助,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者不予列計,並按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核發,其規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