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全文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受理其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 三、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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