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
第 16 條
命令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3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經認定職場霸凌行為成立者,應依法裁處。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