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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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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命令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3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受理之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第 16 條
第 18 條
相關函釋
2026-07-01
勞職授字第 1150252534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雇主及地方主管機關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 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規定,於受理職場霸 凌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 115.07.01 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