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17 條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受理之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