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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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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4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
第 43 條
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