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 56 條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6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認定機械試驗不合格者,或依前條認定衝擊試驗不合格,其再試驗時,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第 55 條
第 5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