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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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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2 條
第 44 條
相關函釋
2025-12-31
勞動發事字第 1140519154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 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依據相關規定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 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