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報酬,不包括消費者、合作商家或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之小費、實物及其他非屬勞務對價之給與。
-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外送服務期間,以分鐘為單位。未滿三十秒者,不計;三十秒以上者,以一分鐘計。
- 第 4 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最低金額,應先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再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為止。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 第 5 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提供外送員報酬明細表,得以紙本、電子傳送或其他外送員可保存及輸出資料之方式為之。
- 第 6 條 外送員死亡時,外送平臺業者應結清報酬,並給付其民法所定遺產繼承人。
- 第 7 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預估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獎金;其應分別揭示,不得僅以合計金額揭示之。
- 第 8 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取送商品地點,其內容應包括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或其他足以識明送達地點之資訊。 前項所稱抵達區域,指外送員須完成交付商品地點之特定區域,包括大樓管理室、會議室、辦公室、
- 第 9 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其他相關重要資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具公信力之地圖應用程式計算之行車路線及預估行車里程。 二、訂單預估完成時間。 三、消費者付費方式。 四、商品之內容物
- 第 10 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決定之理由,應提
- 第 11 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公開揭示申訴制度之處理時間如下: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之申訴:處理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二十一日。 二、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
- 第 12 條 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設立獨立處理小組,其運作及相關事項,得委託非營利之民間團體辦理。 經獨立處理小組認定外送員申訴成立者,外送平臺業者如無正當理由,應尊重獨立處理小組
- 第 1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指自外送員完成每日最後一筆訂單之次日零時起算,連續三日未再完成任何一筆訂單之情形。但於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停止營業之期間
- 第 14 條 外送員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條件:外送員已繳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並於當月份提供外送服務者,得向該外送
- 第 15 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事者,其於非停止營業區域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該訂單所示領取或送達商品之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止營業之區域。
-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機關,為本法第二條所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指外送平臺業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職業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如下: 一、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二章外送員權益保障、第三章外送平臺管理及第四章罰則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 第 2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