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全文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