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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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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
- 第 3 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
- 第 4 條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應實施母性健…
- 第 5 條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作業環…
- 第 6 條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 第 7 條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 第 8 條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
- 第 9 條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區分風險等級:…
- 第 10 條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
- 第 11 條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
- 第 12 條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
- 第 13 條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
- 第 14 條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
- 第 15 條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仍在哺乳者,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 第 16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