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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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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2 條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條文內容
第十條津貼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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