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第 12 條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第十條津貼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