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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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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臨時工作之人員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第 16 條
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