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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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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第 三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之限制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應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第 27 條
第 29 條
相關函釋
2003-12-22
職業字第 0920084483 號函
若發現未依照實際資料修改勞保加、退保日期等方式,藉此領取就業促進 津貼或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津貼之情事時,應將相關資料送交勞工保險 局進行調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