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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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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20-04-13
發特字第 1090308460 號函
因資遣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仍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
2012-09-11
職特字第 1010082089 號函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及勞動基 準法第 53 條,已領取各項退休金、退休俸或老年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 不納入適用對象
2010-04-14
勞職業字第 0990511251 號函
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嗣後再受僱時,投保單位雖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 災害保險,然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固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該辦法,惟該限制未及於其他 就業促進計畫,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欲參加其他就業計畫時,仍應依 各該規定辦理
2009-08-13
廢 勞職業字第 0980130727 號函
已廢止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 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者、 長期失業者之適用資格釋義,以及提供認定標準
2008-08-13
勞職業字第 0970502873 號函
依據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規定核發之養 老給付,性質上與退休金有所不同,故依據該法領取養老給付者,仍為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
2008-06-04
職訓字第 0970063228 號函
核釋學員於參訓期間復申領不適用對象之相關退休金者,應自領取該等退 休金之日起,即認定為不適用對象,且停止發放生活津貼,至於未領取退 休金前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及計算方式,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
2008-06-03
職訓字第 0970022700 號函
核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所核發之年資結算金等,非依退休要件領取之 退休金,因此,非屬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之排除適用對象
2008-02-18
勞職訓字第 0970502155 號函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所定已領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退休金,指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自 請退休要件,或第 54 條規定強制退休要件
2004-04-13
勞職業字第 0930201784 號令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已領取退休俸之釋示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