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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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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四 章 附則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29 條
第 31 條
相關函釋
2004-12-01
職業字第 0930038793 號函
依據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3 條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公立職業訓練中心與事業單位合辦訓用合一職前訓練,於申請僱用獎 助津貼時,訓練期間均不得計入僱用期間
2003-12-30
勞職業字第 0920208786 號令
雇主有違反「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其僱用獎助津貼追 繳之裁量基準
2003-12-29
勞職業字第 0920208775 號令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申請僱用獎助津貼疑義
2003-12-08
職業字第 0920083011 號函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雇主在員工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 」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可併計請假期間達 6 個月即得提出申請,如員 工請假期間雇主未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扣除請假期間,併計達 6 個月 始得提出僱用獎助津貼之申請。
2003-05-01
勞職業字第 0920200695A 號令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指定單位及指定期限釋示
2003-04-28
勞職業字第 0920200622 號令
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津貼者,其申請人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 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單位所推介之人員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