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第 9 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9 條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條文內容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相關函釋
2003-12-22 職業字第 0920084483 號函
若發現未依照實際資料修改勞保加、退保日期等方式,藉此領取就業促進 津貼或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津貼之情事時,應將相關資料送交勞工保險 局進行調查
← 第 8 條
第 1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