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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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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第 8 條
第 10 條
相關函釋
2003-12-22
職業字第 0920084483 號函
若發現未依照實際資料修改勞保加、退保日期等方式,藉此領取就業促進 津貼或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津貼之情事時,應將相關資料送交勞工保險 局進行調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