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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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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命令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4-12-30
條文全文
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得二年內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13 條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2009-11-11
勞職訓字第 0980501936B 號公告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 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