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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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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4-12-30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職業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訓練單位或參訓學員予以補助。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