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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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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19 條
條文內容
本貸款申請案件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後,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額者,本部得邀集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貸款事業負責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相關函釋
2022-12-12 勞動發創字第 111052273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 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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