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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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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提撥之經費捐助信保基金,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以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時,本部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貸款事業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並應依信保基金規定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負擔保證手續費。 本貸款之保證人限徵提貸款事業負責人,並免徵提擔保品。
第 19 條
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