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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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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而貸款事業或其負責人有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承貸金融機構應返還本部已撥付之利息補貼。
第 24 條
第 26 條
相關函釋
2022-12-12
勞動發創字第 111052273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 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