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第 24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2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貸款事業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自積欠月份之首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前項情形,於貸款事業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定補貼期間。 貸款事業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予以利息補貼。
第 23 條
第 25 條
相關函釋
2022-12-12
勞動發創字第 111052273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 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