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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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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2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貸款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事業繳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 貸款事業於利息補貼期間停業,已依規定繳付貸款本息,其後辦理復業登記者,得由承貸金融機構向本部申請自復業日起繼續補貼利息至原定補貼期間屆滿。
第 22 條
第 24 條
相關函釋
2022-12-12
勞動發創字第 111052273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 助辦法」所定創業協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