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27 條

條文全文

本部及信保基金得會同相關機構,訪查貸款事業經營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業務情形。 前項訪查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