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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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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命令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4-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02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被保險人,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者。
第 14 條
第 14-2 條
相關函釋
2013-03-22
勞保 1字第 1020140160 號函
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不論其回 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012-10-11
勞保 1字第 1010140401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1 條,如有其他單位就業加保 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仍得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合理保 障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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