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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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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命令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02
條文全文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或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就業時,得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其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 20 條
第 22 條
相關函釋
2011-05-05
勞保 1字第 1000010882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之方 式係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得否放寬以傳真回覆,仍請職業訓 練局研議是否有修法必要;另懷孕或傷病中之申請人得否請領失業給付, 須視申請人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而定,申請人如具工作能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應本權責辦理推介就業
2003-06-03
職業字第 0920023506B 號函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 時轉知勞工保險局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