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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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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細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1-1 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
- 第 2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得邀請相…
- 第 3 條(刪除)
- 第 4 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如下: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 第 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或求職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之求才或求職申請表件,經發…
- 第 6 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
- 第 7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
- 第 8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視接受諮詢者之生理、心理狀況…
- 第 9 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所稱身心障礙者,指…
- 第 9-1 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獲准居留,包括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下…
- 第 10 條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駐華外國機構,指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二條所稱…
- 第 11 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
- 第 12 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指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
- 第 13 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同一事由,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同一條項款所規定之行…
- 第 14 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一年內,指以最後案件處分日往前計算…
- 第 15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