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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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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工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
- 第 3 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
- 第 4 條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
- 第 5 條受託人出席後,委託人如親自出席,視為終止委託關係。
- 第 6 條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第 7 條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
- 第 8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