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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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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二條第七款、第九款與第十一款有關入會、出會、停權、除名、選任及解任之章程記載事項,應包括其資格、條件及處理程序。 前項之選任及解任,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但工會聯合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11-08-12
勞資 1字第 1000023660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12 條及施行細則第 11 條,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修訂會 選舉罷免辦法,有關會員代表之選任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不得採 用通訊選舉
1992-08-22
(81)台勞資一字第 25600 號函
關於台北縣基隆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函詢該會與資方協調議案第八 條「公司員工依本會章程之規定應為工會之會員,然經工會依章程除名之 會員,公司不得任用」是否適法疑義乙案
1981-01-23
台內勞字第 6093 號函
關於工會會員對會員中已不從事本業工作應喪失會員資格提出檢舉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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