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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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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工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第 15 條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1993-05-18
廢 (82)台勞資一字第 24336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工會會員代表之選舉,請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之規 定辦理,其方法亦不得採用通訊選舉
1993-02-24
廢 (82)台勞資一字第 05433 號函
已廢止
有關工會可否規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須有各該選舉單位會員過 半數之投票方為有效疑義
1992-07-24
(81)台勞資一字第 21032 號函
有關貴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召回職工福利委員會中屬工會代表之委 員疑義乙案
1992-06-18
(81)台勞資一字第 10030 號函
工會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辦理改選時,因法院裁定假處分而成暫時狀態, 致未能依限完成改選,主管機關應否限期整理疑義
1992-06-11
(81)台勞資一字第 17183 號函
貴市總工會第五屆理事就任有關疑義乙案
1990-09-24
(79)台勞資一字第 21942 號函
工會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團體理、監事應於 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改選」,得否延俟上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後就職疑義
1990-07-23
廢 (79)台勞資一字第 16004 號函
已廢止
基層職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可否採分區普選方式產生之疑義
1989-11-02
(78)台勞資一字第 27037 號函
有關工會會員代表任期是否可以縮短疑義
1989-08-08
(78)台勞資一字第 19509 號函
貴市臺灣新聞報社產業工會以會員工作性質特殊,擬修改章程採會員代表 制,其任期應否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疑義乙案
1987-09-30
(76)台勞資字第 3073 號函
關於職業工會中途改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會員代表,任期與理、監事未能 一致,可否將會員代表任期延長一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