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工會法施行細則
›
第 21 條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設立之團體。
第 20 條
第 22 條
相關函釋
2012-10-12
勞資 1字第 1010029255 號函
工會法第 19 條、施行細則第 21 條及民法第 27、62 條,工會會員擔任 財團法人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得否兼任其他職務,並繼續擔任工會聯合 組織理事長,應依基金會捐助章程、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1992-07-08
(81)台勞資一字第 20890 號書函
有關工會理事會召開時,理事長是否為當然主席疑義乙案
1988-11-17
(77)台勞資一字第 25713 號函
關於「基層工會召開理事會,會員是否可參加開會旁聽」疑義案
1980-10-22
台內勞字第 50531 號函
工會常務理事會議,為工會法法定會議之一,具有應有之法定效力。其討 論事項,如屬各工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職掌範圍者,應分別舉行理事會議 或監事會議,依照章程規定,加以決議;其在常務理事會職掌以內者,如 理事長之選舉或理事長公出期間其職務決議由某常務理事代理等,自毌庸 提理事會討論
1976-03-23
廢 台內勞字第 677687 號函
已廢止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工會舉行理監事會議,候補理、監事均得 列席,並非硬性規定,因各工會情形不同,候補理、監事分散地區亦不同 ,應視各工會實際情形及財務狀況,自行決定,提經法定會議通過,函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1975-11-07
台內勞字第 655383 號函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工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 包括臨時理、監事會議在內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