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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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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第 五 章 會議
條文內容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987-11-25 (76)台勞資字第 7509 號函
有關會員代表出席代表大會完成報到後因故中途離席可否再行委託乙案
1975-11-07 台內勞字第 655383 號函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工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 包括臨時理、監事會議在內
1954-08-28 廢 內勞字第 54557 號
無故不出席團體動員月會之工會理監事,得予以勸告、警告或公布姓名為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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