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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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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第 六 章 財務
條文內容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所稱之轉交,指直接交付工會或匯款至以工會名義開設之帳戶。
相關函釋
1979-11-14 廢 台內勞字第 43431 號函
廠場產業工會會員持有職業司機駕駛執照,並已參加縣市汽車司機業職業 工會為會員,可適用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得按各該工會原定繳納會 費數目各核減二分之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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