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重新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工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