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工會法施行細則
›
第 33 條
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工會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新工會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不須連署發起及辦理公開徵求會員。
第 32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2022-04-11
勞動關 1字第 1110136268 號函
勞動部就企業工會為因應企業分割之組織變動而議決分立,為避免工會運 作及勞工結社權因企業分割而受影響,涉及適用工會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