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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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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工會種類數額,指在全國範圍內,與成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之種類相同之工會數額。 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發起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數額未達同種類數額三分之一,或所含行政區域未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