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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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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業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2011-10-04
勞資 1字第 1000126590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為避免同種類職業工會重複 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登記時除應檢視名稱是否相同外,尚須檢視籌組職 業工會會員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是否與已登記之工會可以區隔,如無法 區隔則認定為同種類之職業工會,不予登記
2011-08-24
勞資 1字第 1000083975 號函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大專教師其職業技能 、工作性質得與其他工會相區格者,即得依法組織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主 管機關應本權責受理登記等相關事宜
2011-08-09
勞資 1字第 1000022895 號函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凡職業工會所屬會員 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有所區隔者,即得依法組織職業工會
2011-06-28
勞資 1字第 1000076285 號書函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9 條,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籌備 會辦理職業工會登記時,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定之從業人員
2011-05-31
勞資 1字第 1000073128 號函
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 所組織之職業工會,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得繼續維持其原有職業工會 名稱,不得逕自變更工會之職業種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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