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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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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 二 章 組織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工會名稱應以我國文字登記,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企業工會名稱,應標明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名稱。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12-09-26
勞資 1字第 1010023162 號函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6 條、工會法第 6 條、施行細則第 6 條,為促 進勞資關係之和諧及穩定發展,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其組織範圍內有相對 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所在行政區域,並以其組織範圍內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為主管機關
2012-05-17
勞資 1字第 1010063378 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3、6 條,如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修改章程擴大組織區域及組織對象,應依規定辦理,惟擴大組織區域後, 其工會名稱應與章程所定之組織區域一致
1989-02-24
(77)台勞資一字第 03806 號函
關於基隆市報關業職業工會建請依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劃定該工會組織區域 疑義乙案
1988-11-23
(77)台勞資一字第 26216 號函
關於「銀行服務業職業工會」組織成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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