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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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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第 十 章 附則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最新修正:
2014-10-06
條文全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未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者,於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任期自第一任起算。
第 39 條
第 41 條
相關函釋
2012-01-03
勞資 1字第 1000096849 號函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18、40 條,未置理事長而由常務理事輪流駐會之 工會,對外行文時仍應由常務理事共同簽署,不得逕以理事長頭銜對外代 表工會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