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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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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命令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18-02-14
條文全文
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