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
第 14 條
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受工程業主委託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專業機構,應落實現場監督與查證,並製作相關報告及紀錄,交付工程業主。 工程業主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相關報告及紀錄,應自工程完工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