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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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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命令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指定施工者之一為主施工者,負責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並應要求其他施工者配合其統合管理之執行。
第 14 條
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