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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之下列新建建築工程之一: (一)高度達八十公尺以上。 (二)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工程造價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工程,其預算金額或契約價金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工程以分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金額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