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目錄
- 第 1 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訓練,建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訓練機構(單位)管理機制,確保訓練品質,提升訓練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 第 2 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 第 3 點 三、本要點所稱訓練,指本規則第七條(以下簡稱專業訓練)、第八條(以下簡稱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 前項訓練之類別及對象如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
- 第 4 點 四、申請認可辦理前點訓練之機構(單位),其資格、應檢附文件及特別 規定,如附表一。 前點訓練課程之講師資格,依附表二至附表四規定。
- 第 5 點 五、經本部認可辦理第三點訓練之機構(單位)(以下簡稱認可訓練機構 ),其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期間屆滿前九十日,認可訓練機構 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本部於必要時,
- 第 6 點 六、認可訓練機構於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應於十五日前將下列文件,登 錄至職安署建置之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以下 簡稱教育訓練系統),並函請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
- 第 7 點 七、認可訓練機構於執行第三點之訓練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受訓人員之參訓資格。 (二)由受訓人員親自於各課程上課前與下課後分別簽到及簽退,並查核 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 第 8 點 八、認可訓練機構於專業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當期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十日內,至教育訓練系統登錄受訓人員之下列資料: 1.簽到(簽退)紀錄。 2.實習或實作之報告書審核結
- 第 9 點 九、認可訓練機構於在職教育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已完成在職教育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於結 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之簽到(簽退)紀錄等登錄至教育訓練系
- 第 10 點 十、認可訓練機構應將下列受訓人員相關資料,於結訓後二十日內作成電 子檔,至少保存十年: (一)簽到(簽退)紀錄(格式如附表十三)。 (二)點名紀錄(格式如附表十四)。 (三)專業訓
- 第 11 點 十一、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對於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本要點之訓 練,得予查核;職安署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成效,得向其索取訓 練相關資料。
- 第 12 點 十二、認可訓練機構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得向受訓人員收費並掣給收據 。 前項各類訓練之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 第 13 點 十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發結業證書或登錄在職教育訓 練時數: (一)未具第三點所定訓練對象資格。 (二)接受專業訓練,缺課時數達應上課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或未實 習或
- 第 14 點 十四、認可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資格: (一)經各級勞工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申請認可、備查之文件虛偽不實。 (三)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