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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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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2 條
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條文內容
競賽當日(場),選手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進入競賽場地者,取消當日(場)競賽資格。但可依規定參加後續競賽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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