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第 28 條
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第 27 條
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