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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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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3-11-02
條文全文
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1998-08-06
廢 職檢字第 13173 號函
已廢止
欲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符合報檢職類級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惟與是 否已服兵役無關
1996-11-13
(85)職檢字第 18729 號
有關外國學歷證明是否有效比照技能檢定相關學歷證明之說明
1994-03-22
(83)職檢字第 003419 號
關於旅外僑民以觀光名義至台灣旅遊,未持有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僑居留證 者,可否准予報名參加全國性技術士技能檢定
1990-09-03
廢 (79)職檢字第 8546 號
已廢止
第一則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條條文說明 第二則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八條條文說明 第三則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說明 第四則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