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第 9-1 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9-1 條
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條文內容
前四條學歷證明之採認、訓練時數或工作年資之採計,計算至受理檢定報名當日為止。
← 第 9 條
第 1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