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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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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第 六 章 貯木作業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依下列規定: 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 二、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 三、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 四、水道不得有枝條、沉木、岩石及其他阻礙物。
第 38 條
第 40 條